在汽车销售行业中,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是销售顾问往往对客户选择全款支付车款表现出明显的抵触或消极态度,这背后并非简单的服务偏好问题,而是交织着复杂的商业激励模式与潜在法律风险的深层结构。从法律视角审视,这一行为模式触及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自由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多个法律维度。
其核心动因根植于4S店与金融机构之间捆绑的利益链。根据我国《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然而在实践中,经销商通过与银行、汽车金融公司合作,为客户办理贷款并从中获取返点或佣金,已成为重要的利润来源。销售员的薪酬通常与贷款、保险等衍生业务的业绩紧密挂钩。当客户选择全款购车时,意味着销售员将直接损失这部分绩效收入,这构成了其“畏惧”的经济基础。但这种将销售员收入过度依赖于引导客户办理金融业务的做法,可能涉嫌变相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权利的规定精神相悖。

全款购车可能影响经销商完成主机厂设定的金融渗透率考核指标。许多汽车制造商对经销商有金融业务比例的考核要求,未达标可能影响返利。销售员作为终端执行者,承受着完成指标的压力。从合同法角度看,消费者与经销商之间成立的汽车买卖合同,其核心标的是车辆所有权的转移与价款的支付。支付方式作为合同履行方式的一部分,应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强加。经销商或销售员因内部考核压力而诱导、甚至变相强制客户选择贷款,可能构成利用优势地位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再者,全款交易过程透明、快捷,减少了销售员在复杂金融方案中运用模糊话术的空间。贷款方案往往涉及利率、手续费、服务费、捆绑保险等多项费用,其表述可能产生误导。我国《广告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禁止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全款购车简化了交易结构,使得车辆总价一目了然,压缩了不透明收费的可能性,从而也降低了销售员因不当陈述而引发法律纠纷的风险。反之,若在贷款过程中存在未充分告知重要信息、混淆概念等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欺诈,经销商将面临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风险。
从消费者角度而言,选择全款支付是行使其合法的财产处分权与交易方式选择权。任何试图贬低、阻碍或为全款购车设置障碍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市场监管部门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强制搭售、不合理收费等行为进行查处。
销售员“怕”全款提车,表面是个人收益问题,实质折射出汽车销售领域长期存在的、以衍生业务利润为导向的畸形商业模式。这种模式不仅可能触碰法律红线,损害消费者权益,最终也不利于建立健康、透明、诚信的市场环境。推动行业合规,关键在于剥离销售员收入与金融业务的强关联,确保消费信息的充分对称,让支付方式的选择权真正回归消费者手中,使汽车销售合同回归买卖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