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关系的多元化发展,事实婚姻作为一种长期存在的两性结合形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引发关注。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原《婚姻法》同时废止。新法典虽未直接采用“事实婚姻”这一表述,但其相关条款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关系,作出了更为清晰和系统的规制,这实质上构成了对事实婚姻问题的最新法律回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这意味着,法律原则上不再承认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事实婚姻”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这一立场延续了此前司法解释的精神,强调了登记形式要件的不可或缺性。

法律对事实婚姻的否定性评价并非绝对。对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如双方均无配偶、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但仅欠缺登记形式的事实同居关系,法律并未置之不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为处理此类关系产生的纠纷提供了依据。例如,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时,法律会参照婚姻关系的处理原则,但更侧重于对共同生活期间贡献的考量、对无过错方及子女权益的保护,而非直接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体现了法律在坚持登记主义原则的同时,对既成事实和弱势方利益的务实平衡。
尤其在子女权益保障方面,《民法典》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无论父母关系是否被认定为合法婚姻,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完全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一规定从根本上切断了父母关系效力与子女权益之间的必然关联,确保了下一代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对于因未登记而“离婚”产生的纠纷,当事人不能就“离婚”本身提起诉讼,但可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单独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财产纠纷时,将重点审查财产来源、出资贡献、双方约定等因素,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非当然地平均分割。若一方对另一方个人财产的形成有贡献,可依据具体情况获得适当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未登记同居关系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则不仅不受法律保护,相关行为还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年《民法典》的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成立采取严格的登记生效主义。事实婚姻不再是一个能产生合法夫妻身份的法律概念。法律通过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具体制度的精细化设计,对事实同居关系所衍生的现实问题给予了必要的规范与救济。这既维护了婚姻登记制度的严肃性,也体现了法律对复杂社会生活的灵活应对与实质公正的追求。公众应充分认识到法律登记的重要性,以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