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该条文确立了集体财产状况的公开原则与集体成员的查阅复制权,是保障农村集体成员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法律基础,对维护集体资产安全、促进乡村治理透明化具有深远意义。
从规范内涵来看,本条规定明确了义务主体与权利主体的双重架构。义务主体涵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要求其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组织章程及村规民约,主动履行集体财产状况的公布职责。这不仅强调了公开的强制性,也体现了对多层次规范体系的尊重。权利主体则为集体成员,其享有的查阅、复制权,是成员身份所衍生的具体权能,旨在确保成员能够有效了解并监督集体财产的运营与管理。这种权利义务的配置,实质上构建了集体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衡机制。

在法律适用层面,该条文的核心在于“公布”与“查阅、复制”的具体落实。公布的内容应涵盖集体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收益、处分等关键状况,且公布方式需遵循便利成员获取的原则,如通过公告栏、村民会议、数字化平台等常态化的渠道进行。当集体成员行使查阅、复制权时,相关组织负有配合义务,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障碍或拒绝。若义务主体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资料,权利主体可依法寻求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实现。这体现了法律规范从静态条文向动态权利实践的转化。
该规定的制度价值,首先体现在对集体成员财产性权利的有力保障。集体财产属于成员集体所有,知情权是行使所有权、管理权及收益分配权的前提。通过赋予成员查阅复制权,能够有效防止集体资产被隐匿、侵占或不当处分,遏制基层“微腐败”。它推动了乡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与民主化。信息的公开透明有助于增强集体决策的公信力,促进成员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形成共治共享的良好治理格局。该条亦与民法典物权编中关于集体所有权的规定相互呼应,共同构筑了保护农村集体产权的完整法律屏障。
实践中该条款的全面实施仍面临一些挑战。例如,部分基层组织的公开意识薄弱,公开内容可能流于形式或不够及时详尽;成员的权利意识与行使能力存在差异,可能导致权利虚置;对于“相关资料”的范围界定、复制费用的承担等具体操作细则,尚有赖于进一步的地方性法规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未来需通过加强普法宣传、细化配套规则、强化监督问责等多重途径,确保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从纸面规定真正转化为基层治理的生动实践。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虽条文简洁,但内涵丰富,它通过赋予集体成员以查阅复制权,为集体财产的阳光化管理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石。其有效实施,不仅关乎亿万农民切身权益的维护,也是乡村振兴战略中治理有效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