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的广泛应用,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已成为执法常态。由此衍生出一个普遍的社会疑问:电子违章的处罚对象,究竟是所识别的“车”,还是实际驾驶的“人”?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与实践来看,其核心原则是“责任归于驾驶人”,即处罚的对象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人”,而车辆作为违法行为的工具,是确定责任人的关键线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是针对行为人的过错。电子监控记录(如闯红灯、超速拍照)所捕捉的,本质上是特定机动车在特定时空违反交通法规的客观状态。法律并未将机动车本身拟制为责任主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非现场违法记录时,首先依据车牌号锁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这并非意味着处罚车辆本身,而是启动一个法律推定与查证程序:通常推定车辆所有人为违法驾驶人,或负有管理义务。

但此推定并非绝对。法律为真正的违法行为人及负有管理责任的主体提供了申辩与举证渠道。若机动车所有人能提供充分证据(例如车辆租赁合同、被盗抢证明,或能够清晰证明违法行为发生时实际驾驶人的监控录像等),证明违法行为并非由其本人实施,且其对车辆的使用管理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处罚责任应转移至实际驾驶人。若无法确定实际驾驶人,则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体现了其对名下车辆所负有的审慎管理义务。若车辆系被盗抢期间违法,则责任应由违法使用车辆的行为人承担。
这一制度设计平衡了执法效率与公平正义。电子监控作为“非现场”执法手段,在无法当场确认驾驶人的情况下,以登记信息为切入点,确保了违法线索不因身份不明而落空。同时,通过允许当事人举证澄清,避免了“代人受过”的不公,促使车辆所有人加强内部管理(如对借用人、雇员的审慎选择与监督),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
实践中,处理流程也印证了“认人”的本质。当事人处理违章时,需携带本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其接受处罚记分的主体是驾驶证持有人(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更是直接与驾驶人资格挂钩,与车辆无关。这清晰表明,行政处罚及记分后果的最终承担者是“人”。
电子违章处理中,“车”是确定违法事实与关联责任人的客观载体和初始依据,而“人”才是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主体。这一“由车及人”的追责逻辑,既依托技术手段提升了交通管理效能,又通过法律程序保障了责任认定的准确性,体现了现代行政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与程序正当原则。公众应正确理解该法律原则,一方面依法承担自身作为驾驶人的责任,另一方面作为车主亦应妥善管理车辆,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